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一般规定:
1、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,其灭火剂设计用量,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 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。
2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、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, 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;无爆炸危险的气 体、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, 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。
3、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,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,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 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。
4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,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 不应超过 8 个。
5、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。
6 、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 余量之和。
7、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,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%设置备用量。
8、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,应采用 20℃。
9、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,其规格、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。
10、同一防护区,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,集流管可分别设置,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 用。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、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。
11、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。
12、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.5m;
2)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.3 m;
3)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.5 m 时,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.5 m;
4)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.5m 时,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.5 m 。
13、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,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.5 m。
14 、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,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。
15、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, 必须能同时启动,其动作响应时差不 得大于 2 s。
16、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160 m3;设置多台装置时, 其 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10 m。
17、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,其高度不宜大于 6.0 m。
18、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 2.0 m。